四、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;
五、议决全国🖈统一之税法、币制及发行🙛公债事件;
六、议决暂行法律;
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;
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
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🝝🌌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
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🅇🄟决事件,由议长具报,经临时大总统盖印,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。🎠
第🝛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不以为然,得于具报后十日内,声明理由,交令复议。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😤🃕🗫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仍执前议时,应仍照前条♸🍋🆡办理。
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,由参议员用记名🎰🔳🄨投票法互选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,由参议💂🎿院议订之。
第十七条 参议🗂院未成立以前,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,但表🀤⚘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。
第三章 行政各部
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🆤👞🆤👞人为国务员,辅佐临时大♍🖕总统办理各部事务。
一、外交部;
二、内务部;
三、财政部;
四、军务部;
五、“交通部”。
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⚚👾🎟及其权🙛限,由部长规定,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,六个月以内,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。其召集方法🟌,由参议院议决之。